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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1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為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先予敘明。二、台端詢問發放獎勵金未達起扣標準希望預先扣繳及是否有預扣金額之限制,可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5%扣繳稅款。
  • 一、按「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規定。二、次按「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為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所明釋。三、參照前揭規定,台端所取得搬遷補償費及每月租金補貼,若屬填補台端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台端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因建商給付台端之金額是否屬損害賠償性質,須參酌協議內容所約定之賠償範圍、賠償方法、賠償期間……等因素而定。
  • 按「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公司行號給付員工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應列報薪資所得,若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公司員工,應列報其他所得。
  • 按「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分別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及財政部6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590號函所明釋。台端所詢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律師)擔任委員並撰寫報告文稿所獲得之報酬,如非屬以專家(律師)本人著作讓售該機關出版或於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係經聘請後撰寫相關報告供該機關執行其業務所需者,因屬僱用勞務之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 二、按「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為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所明釋,中小學非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所領取之鐘點費,如係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者,自有前述函釋之適用。
  • 一、「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二、台端持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屬短期票券之一種,若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參照前揭規定,採分離課稅,扣繳稅率為10%,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 一、按「......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10%。......」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同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8項所明定。二、本案給付程序監理人酬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前開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
  • 國稅局五月份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按「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除特殊應限制提供情形外,涵蓋納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台端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所得資料:一、憑證查詢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二、臨櫃查詢 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詢。1.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經申請人簽章後查詢。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並由稽徵機關列印載有同前內容之申請書,經代理人簽章後查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綜上,如您母親未符上列涵蓋所得人範圍,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不併同您的所得及扣除額參考資料提供,如由您代理查詢,可由您母親依上項委託他人(您)代為查詢者之方式,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3.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簡稱查詢碼)查詢:利用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或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105年度及106年度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二、台端需檢附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與父親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而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台端如符合規定申報期間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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