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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規則經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嗣後因事業單位全部或局部遷至他縣市,原核備之工作規則仍應依法向新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重新報核。 -
1.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2.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3. 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 -
105.01.21勞動保1字第1050140035號函令,為合理保障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請給付時,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1.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2.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3.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 條、第227條等規定)4.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三)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從事事業經營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等規定辦理。 -
1.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上開規定之請領給付年齡,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之第10年提高1 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上限65歲。2.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3. 另外,符合上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給付金額4%,最多增給20%。惟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請領年金之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減給給付金額4%,最多減給20%。 -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40元。(※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
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資宜不扣發。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
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為法律之強行規定。當事人雙方低於此標準之任何約定自屬無效。如雇主依低於法定標準為職業災害補償時,則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