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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 34 條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行『輪班制」之勞工,且限於工作班次有更換的時候,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2. 「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該條規定的對象。
  • 1. 第 34 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2. 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有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 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 11 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 1. 經指定之行業,仍須於符合公告附表所列之「得調整之條件」,且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之例外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併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2. 例如,現行指定之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 6 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
  • 1. 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2. 因此,縱使得適用例外規定,於每 7 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每週期內仍須有 1 日例假、1 日休息日,週休二日權益不改變。
  • 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 7 休 1 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24 小時內報備查。
  •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 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 1. 30 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 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2. 為便於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本部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 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提供企業使用。
  • 30 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之彈性措施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3 項、第 36 條5 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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