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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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但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2. 受僱者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3.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4.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1.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2.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3.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
不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被保險人之父母死亡時,雖然兄弟姊妹多人均參加勞保,亦僅可以由其中一人請領喪葬津貼。 -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2,000元(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2,0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
勞工若有親屬因災害不幸罹難,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得依該條各款所定喪假日數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哺乳時間,旨在使女性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女性員工如確有親自餵哺嬰兒之需要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但如女性員工不提出申請,自當別論。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如事業單位內設有哺育設施,勞工宜儘量使用之。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將哺乳期間集中於上班前或下班後,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含在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 -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
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免日後發生爭議。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