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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含下列適用對象:一、中華民國國民。二、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三、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四、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五、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六、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七、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勞動部93年11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30204733號令)
  • 依工會或雇主團體章程之規定。 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 不可以。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與立法意旨,受僱者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免除原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勞務之時段,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自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目的,勞保局會自其擔任他單位負責人之日起停發津貼。
  • 可以。被保險人於民國七十七年以後轉投軍保、公保、私校教保時,如果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則勞工保險的年資應予保留,至年老依法退職時,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的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 不可以再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但投保單位可以為再從事工作之勞工辦理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凡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被保險人已死亡)、支出殯葬費之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勞工保險局之核定,認為有損及其權益時,可於接到通知翌日起60日內,填具勞工(就業)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工保險局向本部申請審議。
  • 1. 本項補助之申請條件及受理申請期間,每學期公告。2. 申請條件如下: (1) 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2)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3) 未請領老年給付、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4)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如有重複領取,申請人應退回補助款項。)
  •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 1.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2.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三十日。故本部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83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無牴觸。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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