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本次罰鍰只修正勞動基準法第79條,按違法情節輕重不同分訂罰鍰金額上限:

    違反實體性重要規定:如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

    違反程序性規定:如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等,維持現行裁罰上限30萬元。

    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之規定(150萬元)。

  • 1.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2.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特休日數

    年資

    修法前

    修法後

    6個月至未滿1年

    1

    2年

    10

    3

    10

    14

    4年

    10

    14

    5

    14

    15

    6

    14

    15

    7年

    14

    15

    8年

    14

    15

    9年

    14

    15

    10年

    15

    16

    11年

    16

    17

    12年

    17

    18

    13年

    18

    19

    14年

    19

    20

    15年

    20

    21

    16年

    21

    22

    17年

    22

    23

    18年

    23

    24

    19年

    24

    25

    20年

    25

    26

    21年

    26

    27

    22年

    27

    28

    23年

    28

    29

    24年

    29

    30

    25年

    30

    30

     

    例一:

    1.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12月8日雖工作年資已達10個月又8天,但因未滿1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2.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3. 勞工甲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1.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自105年10月1日,因年資已滿2年,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加保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     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提繳勞工保險,而且雇主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雇主未必節省成本。

  • 1.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

    2.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 1.新法施行,週休二日之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2.事業單位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係屬其內部管理事項。如果員工確有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事實,雇主須依法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並給付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

  • Q:勞工於11月12日出勤,工資如何發給?

    A:

    1. 11月12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2.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3.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11月12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拒絕加給出勤工資。

     

    Q:11月12日適逢星期六,如何給假?

    A:如該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的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休一日,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Q:勞工如何申訴?

    A:勞動部提醒,包括現階段11月12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公私立各級學校休假權益說明】

    一、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工作者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11月12日休(補)假,並非以投保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判斷,應以其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為準。

    二、「落實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一致」,是政府追求的目標,過渡時期出現勞工與公部門行事曆不一致的情形,希望勞資雙方都能相互體   諒,雇主如確實有需要維持業務運作需求,可盡量與勞工協商同意出勤;勞工如願意加班或配合調整放假日,亦可盡量配合。

     

    Q :公私立學校哪些工作者可以於11月12日休(補)假?

    A:

    1.公私立學校之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休假規定,應以其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為準,與是否加保「勞保」,並無直接關聯。

    2.「公私立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人」、「私立學校編制外工作者、編制外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或是從事之教學課程非屬『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院校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者」、「公立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均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11月12日休(補)假。

     

    Q:11月12日公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是否得依法休(補)假?

    A: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屬教師法規範範疇,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即無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補)假的問題。

     

    Q :公立學校的代理、代課、兼任教師,11月12日可否休(補)假?

    A:公立各級學校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因其相關權益係依教育部所定相關法令規範,並非前開指定適用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11月12日當天自然沒有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補)假的問題。

     

    【公務機構休假權益說明】

    Q: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非依公務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11月12日到底可不可以休(補)假?

    A:11月12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均可依法放假。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以及非依公務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可依法休(補)假。

     

    Q:依公務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員法制進用之公務員,11月12日到底可不可以休(補)假?

    A:依公務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員法制進用之公務員,並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11月12日自然沒有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補)假的問題。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一三九號函

    指定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七○號函

    指定加油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四八八五號函

    指定銀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台86勞動二字第○三八四○八號函

    指定信託投資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86勞動二字第○四六○四八號函

    指定資訊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台86勞動二字第○四九一二二號函

    指定綜合商品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五三○五九號函

    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五三三八一號函

    指定保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二七二號函

    指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二九○三號函

    指定法律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五五九三四號函

    指定信用合作社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八八號函

    指定觀光旅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二六八六號函

    指定證券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五○五七號函

    指定一般廣告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台87勞動二字第○○五三三八號函

    指定不動產仲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六二四六號函

    指定公務機構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台87勞動二字第○○六八七四號函

    指定電影片映演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二一○八號函

    指定建築經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二三九二號函

    指定國際貿易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三三五四號函

    指定期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五二一二號函

    指定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五六四七號函

    指定會計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五九八一號函

    指定存款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台拊87勞動二字第○二○五四八號函

    指定社會福利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五○四五號函

    指定管理顧問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五七三四二號函

    指定票券金融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台88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

    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88勞動二字第○○四二五六號函

    指定娛樂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五五一二號函

    指定國防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88勞動二字第○○九二八九號函

    指定信用卡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一五○○號函

    指定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二六五六號函

    指定一般旅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三○○六號函

    指定理髮及美容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三○○七號函

    指定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三九四一號

    指定大專院校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88勞動二字第○○三一九三一號

    指定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88勞動二字第○○三四○八七號

    指定社會教育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88勞動二字第○○三四○八八號

    指定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九五四號

    指定「鐘錶、眼鏡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勞動部一○四年三月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三四三號函

    指定「農會及漁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勞動部一○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一○一○號函

              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勞動部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一五八五號函

    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 1.     本部曽於82年7月5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     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惟核定公告第84條之1工作者中之「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考量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包含承辦試務單位之內部人員、依行政委託之協助人員、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人員等,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可能遍全國各縣市,情形特殊,爰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其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之書面約定書,由闈場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受理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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