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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電商業者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於辦理稅籍登記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報繳營業稅頁面申報繳納營業稅。
  • 境外電商業者前一年度或當年度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申請設立登記。經核准登記後,應於該專區申辦帳號及密碼,俾憑辦理稅籍異動及報繳營業稅事宜;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辦時,代理人亦應申辦帳號及密碼。
  •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自然人者,該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即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 一、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稅原則,外國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應由我國取得課稅權。基於國際資訊交換不易及稽徵成本考量,修正前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由勞務買受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惟給付額於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下者,免予繳納。二、鑑於個人跨境利用網路購買勞務日益頻繁,衍生諸多營業稅課稅問題,爰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符合租稅公平。
  • 1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一、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二、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
  • 境外電商業者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擔任境外電商業者報稅之代理人: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 境外電商業者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 報稅之代理人得代理事項如下: 一、受託辦理稅籍登記。二、受託報繳營業稅。三、其他受託辦理事項(如稅捐文書之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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