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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例如外國 A 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甲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二、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三、不符合前述一之情形且無法提示前述二之證明文件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 50%,按查得資料核定。
  • 一、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認定成本費用者: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成本及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總額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經申請核定淨利率、利潤貢獻度者:課稅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非營業收入總額—非營業費用總額
  • 一、 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扣繳率 扣繳稅 款。外國營利事業如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二、 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則第 60 條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且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是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 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第 3 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適用稅率為 20%。
  • 外國營利事業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申報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申報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申報之末日。
  • 1. 營業收入如以外幣計價且已申報營業稅,應以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彙總計算之。2. 申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之營業收入,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折算新臺幣金額。3. 申報之成本費用、非營業收入、非營業費用、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採與營業收入相同匯率折算新臺幣金額。4. 第二點每月之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之次一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5. 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率說明及下載)。
  • 該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所得年度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31 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納稅,步驟如下:1. 點選「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辦理資格登記。(以前年度已辦理資格登記,免再辦理)2. 登記經核准後,點選「申請帳號密碼」辦理帳號密碼註冊登記。(以前年度已申請帳號密碼,免再申請)3. 點選進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登錄及變更」填列申報資料。
  • 外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之納稅代理人、變更代理期間或銀行繳/退稅帳戶資訊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至我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申請變更登記。
  • 1. 外國營利事業:(1) 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有統一編號): 沿用營業稅專區之帳號密碼,不須再申請。(2) 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無統一編號):外國營利事業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准申請資格登記之通知後, 應至 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 (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 申請帳號密碼)辦理帳號密碼註冊登記。2. 納稅代理人:納稅代理人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准代理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資格登記之通知後,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 辦理帳號密碼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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