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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第6條之1)、(財政部75.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或20噸以上漁船取得該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國外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均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前開噸位之認定標準,應以總噸數為準。(財政部76.1.8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財政部79.5.11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財政部84.12.22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 -
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機器,既非供銷售之貨物,依法可免開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3.31台財稅第7535787號函) -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 -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100.11.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 -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
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者,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一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一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惟營業人(賣方)應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77.11.23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 -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 -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