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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1.6.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之: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財政部98.7.13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
  •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9.24台財稅字第09804560500號令)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令)
  •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 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
  • 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
  • 「普通收據」得僅列計申報營業人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及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之金額,其他各項之收據金額可免予計入;公營事業單位,免將普通收據部分之金額計入填列申報。
  •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
  •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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