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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
  • 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則不可扣抵。(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 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四、連續營業3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3項)
  •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 (財政部106.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銷售收據,因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進銷扣抵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者,則以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扣抵聯扣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8款)
  •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4年12月以前者,則以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扣抵。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8、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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