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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3.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
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補徵稅額。(財政部 93.11.29台財稅字第09304552650號令) -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應受10年期間之限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書) -
營業人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取小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則不得提報扣抵 。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及4點)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其在台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及空服員因飛航行程來臺住宿等相關費用,取得以該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財政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4079540號令) -
營業人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9.01台財稅字第09704077510號令) -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並加附下列文件:一、公司組織:公司章程。二、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三、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四、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五、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六、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三、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上列各式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稅籍登記規則第6條及第7條) -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
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附繳納收據,使用發票者並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
一、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買受人(買受人為個人者,不含電子勞務)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運輸事業銷售勞務者,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四、外國技藝表演業,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30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15日內報繳,須於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至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