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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買受人因故未將所收受之進項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列帳,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應由營業人(賣方)憑買受人退回之原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溢付稅額,准予留抵或退還。並建檔沖減營業人(賣方)銷售額。至買受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另行查明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凡買受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並扣抵銷項稅額者,事後因故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者,應由買受人依照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由進、銷雙方分別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5.11.26台財稅第7572872號函)
  • 分兩種情形:一、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
  • 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
  • 一、可扣抵進項憑證,「統一發票扣抵聯(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項稅額逾500元者、「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須按期(月)分類及按「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分別裝訂白色憑證封面,「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適用淺綠色憑證封面。每100張裝訂1冊,每張右下角依序編號,號碼自00至99。二、可扣抵進項憑證,「統一發票扣抵聯(含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在500元以下者及「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免按期(月)分類,僅須按憑證類別及區分「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分別裝訂藍色憑證封面。每100張裝訂1冊,每張右下角依序編號,號碼自00至99。三、憑證不足100張僅裝成1冊者,應在該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憑證張數、金額及稅額之合計數;憑證超過100張裝成2冊以上者,應在第1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憑證張數、金額及稅額之合計數。
  •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自應在當時開立銷項稅額,事後雖發生呆帳損失,因其銷售行為已成立,故無法申請退還銷項稅額。
  •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 營業人留抵的稅額,可於後續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繼續留抵各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直至無留抵稅額為止。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申請退還。
  • 營業人的應退稅款大體上於申報後1個月內完成退稅手續,同時營業人亦可申請採劃撥退稅,由國稅局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入帳,營業人在接到退稅通知的同時,就可以動用資金。
  •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4.5.26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令)
  • 經核准停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限屆滿後,需展延停業期間者,尚不發生須先行申報復業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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