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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 (財政部92.6.19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93.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二、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
  •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有購買本法第36條第1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一、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二、採用直接扣抵法: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及第8條之2)
  •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辦理調整時併同辦理。(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 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並視為已向稽徵機關核備外,如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
  • 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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