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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財政部106.1.12台財稅第10500706630號令) -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買方取得賣方支付之賠償款,因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稱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年7月2日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上開貿易型態依營業人帳列方式課徵營業稅,說明如下: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財政部94.10.04台財稅第9404551250號) -
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嗣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80.1.7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 -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1.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2.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3.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4.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5.已註明作廢者。 6.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稅率為零者。 7.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8.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9.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10.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11.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所以消費者持有之統一發票若有上述11種情形之一者,是不能兌獎的。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