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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處罰,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使用得按次處罰,並得予停業處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按次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事責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要處罰,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除通知限期繳納外,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收受,將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 要處罰,凡經查獲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 要處罰,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自限繳期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
  • 要徵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滯納期屆滿之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或法院執行繳納之日止,就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按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 (財政部79.4.17台財稅第790062061號函)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 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2條)
  •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細則第52條)
  •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第51條、細則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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