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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30457423號令)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 98.8.27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令)
  •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81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及第5條)
  •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
  •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
  • 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 營利事業如果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之規定辦理。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9條)
  • 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四、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0,000份以上者。(財政部101.6.4台財稅字第10100565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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