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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
一、按「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為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所明定。二、次按「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新設立之營業人依照規定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所規定。三、參照前揭規定,倘該私人停車場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且每月銷售額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則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限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繳納稅款;若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發單補徵。 -
一、按「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本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辦理。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計算基礎,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本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本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所明釋。二、依上開令釋,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完成後,取得房地核屬實施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及土地所有權人銷售房地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另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有關個人銷售房屋規定徵免營業稅。 -
按「營利事業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之資產,倘依約定於價款付清前,即已取得所有權者,其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准以費用列支;倘依約定須於價款付清時方取得所有權者,其在價款付清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至以該項資產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約定分期還本付息者,可按價款付清前已取得所有權方式辦理。」為財政部65年11月30日台財稅第37904號函釋所明定。所詢事項請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前項規定 於勞務準用之。」「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7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規定。二、依台端所述A公司無償提供土地予B公司興建倉庫使用(倉庫所有權人為B公司),應按前揭規定並參照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40號令開立發票,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即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為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貴公司所詢免稅資本公積之現金股利應於本年度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
依財政部賦稅署750430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
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及財政部賦稅署75年9月23日台稅二發第7570547號函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國內機票係屬交通運輸事業之客票收入,依上開規定,航空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