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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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
本細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
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