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 (器材) 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規定之證明。
  •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免徵營業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以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為限;農地搬運車,以合於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農耕用之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憑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免徵營業稅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二、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營業人銷售前項第二款貨物,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 本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在同一市場或運往其他批發市場交易之銷售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百分之零點一營業稅稅率。
  •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