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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5 。【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 無需另外在我國境內申請銀行帳戶。申請退稅方式可採劃撥退稅或支票退稅,如採劃撥退稅,退稅款直接撥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申請退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稅款,並應於申請書內載明受領退稅之方式,且指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為受款人:(一)劃撥退稅: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代理人受款部分應於委任書敘明授權規定;另為避免撥付錯誤,建議檢附存摺帳號影本或其他證明該存款帳戶之相關文件供參)。該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得為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外幣存款帳戶或中華民國境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選擇直接撥入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 者,以新臺幣撥付。選擇直接撥入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帳戶或中華民國境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者,按結匯日匯率結匯為外幣撥付,並自核定應退稅款中扣除貨幣兌換與劃撥之手續費及其他撥付相關費用後之餘額撥付。另申請書應載明外幣幣別,該幣別如非中華民國境內掛牌之牌告幣別者,得以美金計算辦理結匯撥付。(二)支票退稅:指退稅款由稅捐稽徵機關開立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且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為抬頭之退稅支票(代理人受款部分應於委任書敘明授權規定),其幣別以新臺幣為限。另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載明收受地址。
  •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進口貨物。(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 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6條)
  •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屬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及第7條)
  •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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