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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集中市場因部分地區颱風來襲休市,金融機構仍照常上班,原應於該休市日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可予順延繳納,不加滯納金。
  • (一)代徵人於每次有價證券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稅率代徵後,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二)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之。
  • 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但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99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另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國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 買賣有價證券,已由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寫的成交單價及總額,如確有錯誤,應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
  • (一)買賣未經簽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代表股份之憑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四)公司因創立或增資發行新股票,或經核准募集公司債。(五)投資人以可轉換公司債向公司債發行公司轉換增資股。(六)繼承或贈與股票等有價證券。(七)以遺產中之股票抵繳遺產稅。(八)運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取得之股票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科學研究基金保管運用者。(九)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證券市場買賣境外上市之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
  • 證券交易稅係由出賣有價證券的人負擔,由自營商本身負責繳納及代徵人負責代徵繳納。代徵人係指:(一)有價證券如係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者,其代徵人為證券承銷商。(二)有價證券如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其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三)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法院拍賣者,以拍定人為受讓證券人。
  • 代徵人依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期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1的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稅額1倍至10倍罰鍰。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怠報金。
  • 例如:(一)贈與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及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退還誤繳之證券交易稅。(二)因稅率或計算錯誤多繳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及買賣價金收付憑證等,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核退溢繳之證券交易稅。
  • 由代徵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收執聯正本、收付股款證明(如銀行匯款單、支票存根或存摺影本)、代徵證券交易稅統計表及領取獎金收據,逕向繳款書所載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 按每次實際成交價格1. 股票:千分之 3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履約認購售權證、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千分之 13. 公司債及其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千分之 1(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4. 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國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千分之 1 (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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