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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其扣繳辦法如下:1.執行業務者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時,按給付報酬扣取百分之十。 2.非國內居住的個人者,按給付報酬扣取百分之二十。 3.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時,按下列規定扣繳: (1)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1.國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可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方式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二者擇一辦理。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的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惟扣繳義務人仍應依照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2.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所得稅。 4.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的薪資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該非固定薪資係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一次給付,則固定薪資的部分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非固定薪資部分則另行扣取百分之六。至於薪資受領人的兼職薪資所得,則一律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六。
  • 給付利息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1) 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2)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3)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4)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2.利息所得人為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利息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 1.所得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權利金按百分之十五扣取稅款。 2.所得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按百分之二十扣取稅款。 3.扣繳單位承租財產,因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之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出租人亦應將該筆租賃所得申報所得稅。
  •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十五,惟國內居住的個人,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未超過一三、三四○元者得免予扣繳。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二千元者,按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扣繳: (1)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 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前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
  • (一)所得中除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及退職所得以外之所得為其他所得,不屬扣繳範圍,給付不須扣繳,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但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按百分之二十就源扣繳;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則自行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二)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三)個人如有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給予的補償收入者,是為變動所得。(四)變動所得之所得人得僅以該項所得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故扣繳義務人應按半數填寫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扣繳所得稅款時,也按該半數扣繳。
  • (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其所得額的計算與一般事業的分支機構相同,以其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為所得額,並辦理結算申報,按累進稅率納稅。但成本中最主要的出租影片成本,如不便計算或無法提出適當證明者,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但有營業代理人,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按其在我國境內出租影片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並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稅款。計算如下: 出租影片收入×50%=所得額 所得額×20%=應扣繳稅額
  • 儲蓄免扣證只能適用於下列的三個範圍:(一)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二)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三)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除了上述三種範圍以外的各項所得收入,是不能適用儲蓄免扣證的。
  • 政府為了獎勵儲蓄和促進資金市場發展,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中特別規定,納稅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的親屬,如果全年所取得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沒有超過二十七萬元,可以享受免納綜合所得稅的權益,申報時可以扣除,但是,這些收入是屬於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該扣繳所得稅款的所得,給付單位在給付的時侯,仍須履行扣繳的義務,可是如果先被扣繳再等待年度終了結算申報退還,徵納雙方皆覺得手續繁複不便,因此,政府特別頒行儲蓄免扣證實施辦法,根據這項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於每次領取前述利息收入時,將儲蓄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免扣證上登記的累計金額全年沒有超過二十七萬元,就不必扣繳稅款,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 給付單位每次給付,除郵政存簿儲金、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其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即不必扣繳。 但有前述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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