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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內給付各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或因未達起扣點及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資料,開具免扣繳憑單彙報轄區稽徵機關。(二)給付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隨即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三)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機關辦理申報。(四)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總機構在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以機器設備租賃等營利事業時,應於給付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同時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扣繳憑單。 -
(一)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或合作社,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二)營利事業或合作社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應將給付所得總額及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之應扣繳稅額分別填列,對於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姓名、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日期均應填寫清楚。 -
應將給付所得總額、應扣繳所得額、扣繳率及應扣繳稅額填寫齊全外,特別要注意所得類別,每一份繳款書只填報一類所得,不得兩類以上所得併用一份繳款書,至於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姓名、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日期及限繳日期亦應填寫清楚。 -
(一)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一、二聯。(二) 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如所得人無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應檢附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中英文對照扣(免)繳憑單。 -
(一) 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第一、二聯。(二) 股利憑單報核聯。 -
(一) 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第一、二聯。(二) 信託憑單報核聯。如所得人無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應檢附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中英文對照信託憑單。 -
(一) 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二)信託財產目錄。(三)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四)附件粘貼表及相關附件。 -
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事,應將溢扣之款項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退還手續。 -
(一)扣繳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填報扣〈免〉繳憑單第三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 (二)給付總額、稅額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1.帳簿。2.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3.更正前原扣〈免〉繳憑單第三聯〈存根聯〉。 4.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5.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二聯〈已驗印者〉。6.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