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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 點及第18 點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係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無涉其是否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惟若買受人一旦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前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喪失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抽獎資格。
  • 1. 是否要印出發票參加抽獎活動,視主辦單位而定,但若原本用載具索取於統一發票開獎前要求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將會喪失財政部「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的資格。2.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 點及第18 點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系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屬於合法憑證,當然可參加抽獎活動。3. 用載具索取的交易明細能否當作發票證明參與抽獎活動,視主辦單位的辦法而定。4. 持續鼓勵營業人將發票抽獎活動與載具結合,免除民眾發票保存與逐張登錄的麻煩,有需要合作載具抽獎資料介接的營業人都可洽財政資訊中心協助。
  • 1.交易明細非屬財政部規定營業人必須要列印的作業,營業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需列印交易明細。2.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8 點規定,對於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原則上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含交易明細)。若買受人未持載具或有紙本作業需求時,該要點「附件一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及感熱紙紙質規範」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另附交易明細。
  •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 點及第18 點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係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含交易明細),無涉其是否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惟若買受人一旦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前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喪失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抽獎資格。
  • 1. 若已過申報期則無法異動發票資訊,若需換開發票需向國稅局申請專案作廢。2.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 點及第18 點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係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將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情形於其發生後依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訊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內容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內容有誤之電子發票進行作廢,另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 點規定,如有發票作廢等變更發票資訊時,應依規定時限內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是,102 年8 月22 日所公告修正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係於103 年1 月1 日起生效,而該要點第8 點規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 1. QR Code 未規定須列印全部明細,依據資料長度放滿即可,實際發票明細以上傳平台存證為準。2.依據平台公告的二維條碼規格,於QR Code 內會記載該發票的完整明細個數,以及記載於QR Code 內的明細個數。在APP 讀取端針對這兩個數字不同時,會告知消費者QRCode 內的明細不完整等相關資訊
  • 建議在開發期間需要有設備可協助開發測試,但非強迫必須有該項設備,退換貨流程仍依營業人內部作業為主,應不需配合改變。
  • 103 年起開立電子發票須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如挪用其他傳統發票字軌號碼,必須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
  • 1.營業人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如營業人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停止後,營業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開立即交付統一發票。2.建議營業人得依原有傳統發票資格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違反電子發票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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