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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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量本條屬有利納稅者規定而從寬適用,尚不因106 年度本法僅施行4 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
  • 為確保稅捐調查程序之合法正當,避免過度干預基本權,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取得之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 為避免納稅者於接受調查時,因不諳法律致權利遭受侵害之虞,得不經稅捐稽徵機關許可,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例如涉他人營業秘密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經記明筆錄後,拒絕被調查者之錄影、錄音申請。
  •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 ( 例如對營業人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如事先以書面通知,將無法達成調查之目的) 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 財政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以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
  • 原則上不予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始例外處罰。
  • 對於租稅規避免罰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除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 滯納金及利息( 自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1 月1日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收)。
  •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 租稅制度攸關國家財政及經濟發展,且具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為廣納各界意見,俾保障納稅者基本權利,因此有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之必要。又為確保該諮詢會之意見客觀及公正,其組成委員政府部門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3 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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