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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亦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 1+稅率(貨物稅條例第13條) -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由海關代徵貨物稅,其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總額計算之。進口之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時,仍應加計其免徵進口稅捐之數額。(貨物稅條例第18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 -
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一)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二)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貨物稅條例第14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9條) -
產製廠商出廠的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貨物稅條例第16條) -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一)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製造應稅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免附)等影本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3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二)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局審查登記。上述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貨物稅條例第19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下列2點來說明:(1) 廠商變更登記: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送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 廠商註銷登記: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或欠繳貨物稅,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貨物稅條例第20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
(一)產品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二)產品註銷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20條) -
外銷已稅貨物,應在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1條) -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一)運銷國外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六)以進口及國內產製已繳納貨物稅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並非屬於冷暖氣機者。 (貨物稅條例第4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 -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在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