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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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海關應以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俟補件後再行預先審核。
  •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二、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處理稅則號別爭議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三、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四、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如廢料。
  • 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 申請人不服各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區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前項變更後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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