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1.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1)先購後售者,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申報時,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 稅額的限額內減除。(2)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屋土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2.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3.應檢附證明文件:於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等。4.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都要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
1.可以利用下列方式繳稅:(1)現金:①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國稅局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25G),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②便利商店繳稅:稅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2)票據(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或至國稅局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25G),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3)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理機制。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