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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時辦理遷址及負責人變更,規費為1千元。 -
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撤銷:撤銷公司登記應以法院認定違法事實有關之登記予以撤銷。 -
民眾可不再受既定轄區送件之限制,而能就近至各申登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任一地點臨櫃遞送公司登記申請案件。非轄區案件代收機關在收件當日即行轉送權責轄區辦理,各權責轄區收到轉送案件後則優先辦理,並透過加強管制時效,達到縮短案件辦理時間之要求。 -
目前公司法尚無規定公司申請暫停營業次數之限制,惟申請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 -
若公司所在地未變更僅負責人變更,無需檢附房東與新負責人之租賃契約或同意書。 -
申請公司登記時無需審查都計、建管相關法令,惟所在地仍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以免違規受罰。可利用網站、書面、電話方式,查詢相關資訊。 -
如已附印鑑變更對照表,股東同意書只要蓋新印鑑即可。如舊公司印鑑遺失,附印鑑遺失切結書即可,不用再刻舊公司名稱之印鑑。 -
商業登記種類繁多,依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歇業登記等檢附不同文件,請參閱商業登記應附書件一覽表 -
新設商業請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2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本局辦理商業設立登記,採現場申辦者,辦理時間約10至15分鐘,商業於取得設立核准函後,請洽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
申辦商業登記如採郵寄方式,除應備文件外,請申請人留下明確之聯絡方式,並請依照申辦項目,檢附相關規費:名稱預查:請檢附現金或郵政匯票300元整。設立登記:請檢附現金或郵政匯票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