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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並請受託人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
  • 辦理商業負責人變更須檢附蓋有原商業及新舊負責人印鑑章之讓渡書,毋庸檢附原負責人身分證、房屋租賃契約或房東同意書。
  •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保留期間為2個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
  • 辦理名稱預查,以登記之新負責人名義申請。
  • 商業他遷不明者,房屋所有權人得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向本局申請公告註銷。
  • 逕洽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 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某地址可否設立商業,涉及土地分區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等,應洽權管單位城鄉局(都計法令)
  • 辦理註銷登記,僅需檢附申請書,毋庸繳回營利事業登記證。
  • 行政院已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證遺失不需補發亦無從補發之,如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向本局申請抄錄現況資料。
  • 商業申請設立或資本額增加變更登記時,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始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毋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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