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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繼承變更登記或股東變更登記,需檢附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變更登記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及規費1000元。
  • 公司如如已向財政部國稅局辦妥停、復業,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 以負責人名義申請,需檢附申請書1份、負責人身份證影本1份、委託書1份(有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須附)。
  • 不行,公司證明書限公司申請,於申請時在申請書上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原留之印鑑。
  • 需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於申請書填妥公司及負責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且需蓋具原登記之公司暨負責人印鑑,如公司營業項目為純文字時,需提供營業項目英譯本。
  • 公司已解散,應以利害關係人或清算人之名義填妥申請書提出申請(清算人須檢附法院清算人就任之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應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檢附其最新身分證影本辦理。
  •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前項電子簽章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憑證或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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