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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 免徵1. 依菸的定義只對「菸製成品」課稅,對菸之原料或半成品,不課稅。2. 依酒的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但「已變性之酒精」不課稅。3.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另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但書規定,「酒」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所定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依此,酒類製劑不課稅(註:藥酒之基酒依菸酒稅法規定課稅)。至於是否屬酒類製劑,則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認定。4. 菸酒稅法第 5 條規定,下列免徵菸酒稅:(1) 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2) 運銷國外者。(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4)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5.旅客自國外攜帶回國之菸酒,免徵菸酒稅之數量限制。依據菸酒稅法第 5 條規定,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可免徵菸酒稅。其限量依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規定,年滿 20 歲之成年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菸酒,以酒類 1 公升(不限瓶數),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菸絲 1 磅為限。( 二 ) 退稅菸酒稅法第 6 條規定,下列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可退還原納菸酒稅:1. 運銷國外者。2.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3.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4. 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5. 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 依菸酒稅法第4條規定,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是產製廠商,故同一公司組織如下設數個生產工廠,仍須分別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
  •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 (一)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二)廠商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設立登記表,並檢附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暨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2份,送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登記。(三)產品登記: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4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上述應檢送的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2日內檢送。(四)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五)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 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規定,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 ) 未依規定申請廠商登記、產品登記者。( 二 ) 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 ) 產製廠商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 (一)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分裝係產製行為。廠商自國外進口酒來分裝或當原料酒,得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辦免稅採購,俟分裝成小瓶裝或製成另一應稅酒品出廠時再課稅。(二)其免稅採購之程序,產製廠商應填具免稅原料申請書1式3聯,經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後,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抽存,另外乙、丙2聯發還產製廠商自行向海關辦理免稅進口。(三)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外銷已稅菸酒,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又菸酒稅在稽徵管理上,並未採用照證管理,故其退稅手續僅限「產製廠商」辦理。
  • (一)依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報。(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 一 )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20 條規定,產製廠商除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外,並應設置下列帳冊及憑證:1. 原料明細分類帳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3. 倉儲登記簿4. 外銷免稅登記簿5.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6. 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7. 包裝及容器使用登記簿8. 出廠送貨單( 二 ) 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 11 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 (一)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但已於接獲國稅局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並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1%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滯報金為新臺幣5千元。(二)產製廠商於接獲國稅局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國稅局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補徵,並按核定之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2%怠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2萬元。其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怠報金為新臺幣1萬元。(三)前項核定之應納稅額,經國稅局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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