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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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應公告之事項,無法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者,則回歸本條規定辦理。 -
1. 經濟部目前朝自行規劃建置網站供公司公告,並無指定網站之規劃。2. 未來完成網站建置後,將以公告發布及於行政院公報及本部網站公布,並將召開宣導說明會進行宣導。 -
1. 不需要。2. 本次修正,設立分公司不再是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所以有限公司章程,縱未訂明設立分公司者,仍可設立分公司。 -
有限公司擬以盈餘轉作資本者,董事應依第 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並經股東表決權 3 分之 2 以上之同意修正章程,即可將分派之盈餘轉作資本。 -
1. 有限公司董事應於年度終了依章程所訂定額或比例計算員工酬勞數額,發放予員工,並列為當年度費用。2. 董事應依第 228 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踐行報告股東之程序。 -
公司只置董事 1 人者,該董事即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適用本法有關董事長之規定外,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例如經理人之選任,即可由該董事決定之,而無須召開董事會。 -
政府或法人股東 1 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 1人,則董事會之職權均由該董事行使,故第 228 條之表冊由該董事造具,請監察人查核後,由該董事決定分派。無監察人者,即不需查核程序。 -
1. 公司應先修正章程,再由法人股東指派董事 1 人。2. 例如:B 公司為A 法人股東 100 投資設立之公司,A 法人股東指派甲、乙、丙為董事,丁為監察人,若欲改為僅設董事一人,不設監察人,因該一人公司之股東職權係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所以,其程序應先由原甲、乙、丙組成之董事會修正章程,再由A 法人股東指派董事 1 人。 -
1. 閉鎖性公司如欲公開發行,可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2. 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原即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仍可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公開發行,不必改成票面金額股。 -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第156 條之 1 第 6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