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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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新法施行後,所有公司之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後即可自由轉受讓,設立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有適用。2. 例如:A 公司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設立登記,則其發起人甲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時欲轉讓其持股,可依新法之規定自由轉讓,不受舊法 1 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 所謂是否為公司之「員工」,係由公司自行認定。
  • 1. 股東會開會時新法已施行,則應適用新法,不得以臨時動議提減資或停止公開發行議案。2. 例如: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 107 年 10 月 31 日舊法施行前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其股東會於新法施行後之 107 年 12 月 1 日召開時,即應適用新法規定,於股東會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減資或停止公開發行議案。
  • 所謂說明其主要內容,例如變更章程,不得僅在召集事由記載「變更章程」或「修正章程」等字,而應說明章程變更或修正之處,例如由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等。原則上,召集通知應說明召集事由之主要內容。如另提供網址將主要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網站,並於網站上可查閱得知召集事由之主要內容者,即屬符合本條項之規定。
  • 沒有人數限制。股東會是否要採視訊會議,可由公司自行決定。
  • 公司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者,有關股東身分確認、股東會報到手續等相關細節,應由公司自行規劃。
  • 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認定,應自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 (始日)往前回算 3 個月期間。
  •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1. 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 ,應由公司之股務單位或委任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有關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公告、資訊申報等事項,應依金管會、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所定之實務作業規定辦理。2. 股東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辦理公告申報時,應檢附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開立其符合規定 之持股條件證明。3. 股東申請開立上述持股條件證明時,應提示證券存摺或集保公司所產製之餘額資料證明,並應確保至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止時仍符合法定條件。4. 股東於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時,須再次檢附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開立符合法定持股條件之證 明予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原受理單位)。5. 股東應於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時,提示截至前一日止之證券存摺或集保公司所產製之餘額資料予公司 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6. 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應再次確認股東是否 符合法定持股條件,如發現有不符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以停止股東臨時會之進行。7. 股東係由多數人合併計算持股數者,於繼續3個月之持股期間內,人數不可新增,但可減少,惟減少後合併計算之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仍應符合法定持股條件。
  •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公司法第 182 條之 1 參照)。
  • 1. 置董事 2 人時,係準用董事會之規定,故股東會應由該董事 2 人召集;少數股東應向該董事 2 人請求召集。2. 例如:A 公司不設董事會,僅設董事甲、乙兩人, 則A 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由甲乙為之。少數股東丙依第 173 條若欲召集股東會,應先向甲乙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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