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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獨立董事之持股偏低或免持股份,為避免獨立董事因小額持股轉讓而有公司法第 197 條當然解任之情事發生,已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排除公司法第 197 條之適用。 -
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6條之規定,獨立董事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獨立性規定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且非獨立董事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 196 條之規定,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