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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保傷病給付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以維持其生活安定。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9日勞保2字第0950057148函釋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於保險有效期間如因傷病住院診療,符合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17日勞保1字第0980140398號函釋略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是以,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於請領該津貼期間內住院診療,則不得再同時請領傷病給付。
  • 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被保險人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被保險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 勞保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係以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為給付要件,故被保險人雖發生職災事故,但每日仍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均不得申請傷病給付。
  • 按勞保被保險人如於保險生效期間罹患普通疾病住院診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上項給付僅限住院期間始得請領,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 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若被保險人本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於該段已繳交或扣繳期間如符合傷病給付請領要件者,被保險人仍可依照規定申請傷病給付。
  •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1)失能年金:A.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B.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2)失能一次金:A. 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共計201項。B. 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2.給付標準︰(1)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2)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3)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A. 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B.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C.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4)給付額度: A. 失能年金: a.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b.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c.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d.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e.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f.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g. 眷屬補助: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規定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B.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可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1.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1)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2)精神失能者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機能失能者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3)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皮膚失能、上肢機能、下肢機能申請失能給付時,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由原應診醫院出具。(上述空白表格可電洽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或逕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3.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4.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如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者須附正、側面X光照片或光碟片)。
  • 可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或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 )之「業務專區」/點選「勞工保險」之「給付業務」/點選「失能給付」之「相關規定」/點選「失能給付標準」下載。
  • 1.被保險人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按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2.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符合前述第1項之被保險人,仍係一次發給失能給付。3.符合前述第1項之(1)之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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