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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因考量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如果是家庭主要的經濟支柱,一旦遭遇事故,原本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的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所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還可申請「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 加發眷屬補助條件如下: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2.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3規定,各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即被保險人僅能就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擇一請領,不得同時具領。
  •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經選擇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惟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按失能年金給付標準半數發給)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1.勞保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符合失能年金給付規定時,如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如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2.勞保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而(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者;或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者,不得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
  • 勞保被保險人如因意外傷害致牙齒缺損5齒以上(不含假牙),經治療終止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診斷為永久失能時,得洽請上述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並自行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
  • 1.心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2.肺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3.肝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9等級。4.腎臟移植者,給付標準為第9等級。
  • 二側腎臟無機能且須終身定期透析治療者,給付標準為第7等級。
  • 被保險人原有生殖能力,於加保生效期間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致不能生育,且當時年齡未滿45歲者,得洽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失能診斷書逕寄勞保局,另檢具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等,經由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但切除子宮時已逾45歲者,不得申請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如領取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狀態中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之失能給付,或經個別化專業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勞保局自實際診斷永久失能之日起逕予退保。
  • 勞保被保險人認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工作所致,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且診斷永久失能者,可請領職業病失能給付。惟需於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同一疾病以請領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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