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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是以被保險人身體損傷程度為基礎,先計算身體各損傷部位的全人損傷百分比,再考量被保險人診斷失能後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等因素,綜合評估整體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 -
先進國家社會保險失能認定方式,分為「身體損傷程度」及「工作能力喪失程度」二大模式。歷來我國勞保失能給付多採身體損傷程度認定,未考量工作能力喪失程度,致遭批評認定不夠客觀。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勞保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並應於條例修正公布後5年施行(即102年8月13日)。 -
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施行日期為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2日前已提出申請失能給付,並經勞保局核付入帳者,因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得變更改領年金給付。但申請後尚未經勞保局核定者,為保障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權益,得以書面向勞保局申請變更。 -
沒有不同,但請填送新版的失能給付申請書。因應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的施行,勞保局已修訂新版(104.10)「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載明相關規定及流程說明,為免保險權益受損,日後請領失能給付,請填送新版的失能給付申請書,如欲請領「年金」,請勾選「按月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由於核付後即不得再行變更,務請審慎考慮並選擇。個別化專業評估不需由被保險人另行提出申請,只要在給付申請書上勾選「按月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後,必需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者,勞保局會收集相關資料送請專業醫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僅供勞保局審查失能年金給付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不一定。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項目(共20項),無需進行評估,仍可依原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餘失能後無法返回職場工作且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者,欲請領失能年金的話,則需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屆時勞保局將向醫院調閱病歷,並函請被保險人補具職業別及工作內容說明、檢測報告等資料併同敘明相關權益,俟文件齊備後再送專業醫院評估。也就是透過個別化專業評估的施行,將可擴大請領年金給付的範圍與對象,增進勞工權益。(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2點) -
不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後,必需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才可以領取年金給付,否則被保險人所請失能給付將逕按一次金發給:1.整體失能程度達到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7等級。2.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整體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3.因失能致無法返回職場工作。(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2點) -
可以。在勞保局核付入帳前,得以書面說明改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如果填寄了舊版失能給付申請書且漏未勾選申請一次金或年金,亦未在核付入帳前更改申請失能年金者,勞保局會先行發給失能一次金,惟失能程度符合第7等級以上者,核定給付時,會一併說明相關評估規定,被保險人如於審議時效內改申請失能年金,勞保局會改按個別化專業評估規定辦理。 -
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前,勞保局需先收集病歷、檢測報告、職業工作內容及失能診斷書件等資料,再送專業醫院評估,由於部分資料需洽請其他機關提供,相關作業時間約2個月左右(例如:向就診醫院調閱病歷資料約需3~4週、醫院進行評估約需2~3週,也有部分案件需補送工作史等資料或複檢)。醫院將評估結果回覆勞保局後,符合年金規定者,會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不因審查作業時間不同而有差別。(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第3點、條例第65條之1第2項) -
不會。不論是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的失能項目,或是經個別化專業評估而領取失能年金給付,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及相關權益都一樣。失能年金給付金額=最高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給付金額不足4,000元時,按4,000元發給;如果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的子女或配偶,每一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如果身體已有局部失能,再次發生傷病後,經全人損傷程度評估結果,符合失能年金給付要件時,按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80%發給(即每月扣減20%已局部失能之金額),至原已局部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後,發給全額失能年金給付。(條例第53條第2項、第54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項) -
不可以。不論是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是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符合年金給付條件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時,兩者都必需退保,不得繼續加保。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既已無繼續工作,如果同時符合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條件,僅能擇一請領。(條例第57條、第65條之3、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