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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就可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一)、給付標準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2.最低保障4,000元。3.如果是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二)、舉例:假設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每月可領失能年金金額:32,000×(20+7/12)×1.55%=10,208元。※如果張女士為職災事故,另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 1.勞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具有國保年資,得依勞、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勞保失能年金」及「國保身心障礙年金」。2.舉例:假設吳先生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勞保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另有國保年資5年,月投保金額18,282元(104年1月1日起,國保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8,282元)。3.※每月可領「勞保失能年金」金額:32,000×20×1.55%=9,920元。※每月可領「國保身心障礙年金」金額:18,282×5×1.3%=1,188元。※每月合計:11,108元。
  •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如下表):自98年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即民國107年)提高1歲(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即民國115年)。(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1) 高壓室內作業。(2) 潛水作業。※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2. 給付標準: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減給老年年金: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和延後請領者,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1.請領資格: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同第1題表)2.給付標準: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2.給付標準:(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2)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2.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3.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4.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 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請領時效的限制。
  • 不可以。如果您在勞保年金實施後才參加勞保,將來老年退休時,如果年資滿15年以上,只能請領「老年年金」;如果年資未滿15年,只能請領「老年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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