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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60歲以前的年資最多計算30年(前面15年的部分1年給付1個月,超過15年的部分1年給付2個月,核付上限為45個月),60歲以後的年資最多計算5年,但合併60歲以前的給付月數,最多核付50個月。如果選擇領取年金,則保險年資沒有上限規定,可計算至退保當日止。
  • 1.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依照規定,60歲至65歲的勞工,只要受僱於已辦理工商登記並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除非員工離職,否則不得退保,申報在職員工退保者,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保險費的4倍罰款,員工如因此遭受給付上的損失,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2.為使高齡工作者於工作期間仍能享有勞工保險的相關保障,在職勞工年逾65歲後仍繼續工作者,可以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保費並非只保障老年退休生活,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還享有勞工保險相關保障(如生育、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因此,縱於申請老年給付時,年資無法併入計算,已繳交的保險費亦無法退還。
  • 老年給付一經勞保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給付前,可先試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的金額,審慎考量何者符合自身需求後,再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的方式有下列4種:1.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站(www.bli.gov.tw),依序點選「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勞保、就保給付金額試算」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輸入自行估算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簡易試算。2.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站點選「個人查詢/查詢作業/保險給付試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輸入預定的離職日期及申請年月,依個人保險資料試算。3.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4.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書面方式來函查詢。
  •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才能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屬勞保自願投保對象。2.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如依法加保為被保險人,得享有的勞保各項保險給付權益,與受僱的被保險人相同,其離職退保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3.投保單位不會因為負責人退休領取老年給付,就無法繼續擔任該單位負責人。但公司證照負責人如已變更,就須向勞保局辦理變更負責人手續。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勞保的老年給付免納所得稅。
  • 要。因為老年年金是發到領取人死亡當月止,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因此遺屬通知勞保局後,勞保局會寄公文告訴遺屬如何辦理未及入帳的老年年金,及領取遺屬年金的資格,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的差額,公文內還會檢附申請書,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選擇請領差額。
  • 1.請領資格:(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2.請領順序:(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05104問答。3.給付標準:(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2)遺屬年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3)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4.遺屬年金請領條件:(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無謀生能力。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1.喪葬津貼:(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請領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4)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2.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1)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請領人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4)請領遺屬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5)以「受被保險人扶養」請領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6)外籍勞工死亡,或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備文件請參閱第05105問答之說明。申請遺屬年金者,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7)申請遺屬年金其他證明文件如下:(7-1) 配偶請領遺屬年金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7-2) 以「在學」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9月底前,重新檢具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8月底止。(7-3)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請領遺屬年金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 1.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應依規定之受益人順序受領,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2.被保險人死亡,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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