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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2項有明定請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順序,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2.惟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之父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1)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2)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行蹤不明或於國外。(4)提出放棄請領書。(5)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3.如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4.例外情形:若配偶出具同意書敘明放棄請領遺屬津貼,則父母可以於請領時效內請領遺屬津貼。同意書應加蓋印鑑證明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1.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2.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註:委託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大陸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我國駐港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3.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 1.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雖業經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法仍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其父(母)於申請書副署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現住址戶籍謄本申領。2.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民法1094條設置監護人。若無設置監護人,得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通知勞保局,辦理計息存儲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4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死亡時如已符合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益人如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一次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可依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辦理。
  • 1.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外,符合資格之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40個月,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選擇請領遺屬年金者,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2.被保險人如因普通傷病死亡,其受益人不得請領其死亡給付。
  • 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存續1年以上,期間之計算,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1年。
  • 不一樣。勞保失能及老年年金,是從申請的當月起按月發給,但是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受益人,可以從提出請領之日起追溯補發5年內得領取的給付。
  • 不一定。不同身分之遺屬有不同之請領條件,於符合請領條件時,始得核發年金給付。遺屬一旦喪失資格條件(如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配偶再婚、子女已成年並未在學),勞保局即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遺屬年金。
  •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勞保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 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未能完成協議,勞保局就直接發給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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