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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
1.被保險人如係領取勞保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2.如被保險人係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後死亡,因保險效力已終止,不得再請領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 -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保險給付應逕匯入受益人之帳戶。遺屬年金之請領人如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可向勞保局申請按半年發給,以減少每月國際匯款手續費之負擔。 -
1.其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時,應扣除前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後,發給遺屬津貼之差額。2.如遺屬依勞保條例第63條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時,應俟併計勞工保險年資給付總額扣減完畢後,始得發給遺屬年金。3.如遺屬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不得再依勞保條例第63條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之失能狀態中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被保險人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遺屬年金的意義是在於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所以不是每位家屬都可領的,一定要符合遺屬的資格喔! 1.首先您要知道-「遺屬順位」:(1) 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2.接著您要符合-「遺屬資格」:(1) 配偶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是如果您是無謀生能力或有 扶養(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是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子女,就不在此限。B.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2) 子女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3) 其他如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也要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所定的資格條件喔! -
有下列情形時,符合條件之遺屬才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者。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3.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
1.給付標準如下:(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2) 最低保障3,000元。(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4) 如果是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了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2.舉例(1):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舉例(2):上例李先生如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遺屬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2)=18,846元。 -
如果是「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二種情形者,符合條件之遺屬也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給付標準如下:(1)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2) 最低保障3,000元。(3)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2.舉例(1):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12,564元。→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舉例(2):上例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年金金額:6,282 ×(1+25%×2)=9,423元。 -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2.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2)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3)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