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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勞保局。 -
1.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2.外籍勞工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加被保險人之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3.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4)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法院、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被保險人於投保生效後,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即得依照規定請領喪葬津貼,無保險年資的限制。 -
依社會保險原則,對於同一事故,以發給一次為限。勞工保險也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所以兄弟二人都參加勞保,只能由一人請領。 -
如勞保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的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
由於公保與勞保之法令依據不同,因此可以分別請領公保和勞保的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死亡,得由支出殯葬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如其家屬(配偶、父母、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依「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不得再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惟如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優於本人死亡喪葬津貼5個月,家屬得放棄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改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向戶政機關補辦出生及死亡登記後提出戶籍謄本,就可以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醫院開具之證明書係「死產證明書」,既為死產,應不屬出生後死亡,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祖父母死亡,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給付之列,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