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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被人收養後,和生身父母的血親關係雖然不因此而消滅,但是關於權利義務,則因為收養關係而停止,所以不能請領生身父母的死亡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本人如未被他人收養,其生母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 -
民法修正前(民國74年6月5日)被保險人於繼父(母)與生母(父)結婚時,未滿七歲由繼父(母)扶養,有戶籍或其他記載以資證明,且繼父(母)生前有收養被保險人為子女之意思表示者,得視同為養父(母),請領其喪葬津貼。其他未經辦理收養登記者,不得請領。 -
被保險人與翁姑或岳父母為姻親關係,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親屬之列,不得請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1.法院宣告判決確定之「死亡日期」及「判決日期」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者,以判決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2.死亡日期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判決時已退保者,以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
自105年10月21日開始上線。 -
請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網路e櫃檯」/「網路申辦查詢」/「個人查詢」,將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鍵入密碼、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登入後,選擇「申辦作業」/「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功能,即可開始依指示鍵入申請資料並完成申請。 -
不需要。 -
是的。網路申辦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成功後,系統即直接受理產生受理編號,並於翌日產生相關申請書件送勞保局審查,相較於一般填寫紙本申請書,須經過郵件投遞、郵務寄送、勞保局收件、申請書受理鍵錄後再送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審查等流程,約可縮短3~5個工作日。(如須補正、查證等作業之案件,所需工作日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