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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2.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應使用就業保險專用書表辦理投保手續僅參加就業保險的投保單位如遇有新進員工到職、員工離職、薪資調整或資料變更時,應填寫就業保險專用之「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就業保險退保申報表」、「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向勞保局申報。
  • 1.被保險人如已參加勞工保險且適用就業保險,於年滿65歲後仍受僱並加保中,勞保局會主動自其滿65歲當日將其改列為不適用就業保險身分,投保單位不需另外申報其就業保險退保。2.被保險人如未參加勞工保險而只參加就業保險,則自年滿65歲當日起即不適用就業保險,勞保局將自其年滿65歲的前一日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至年滿65歲的前一日24時停止。
  • 1.就業保險可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被保險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欲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請以書面向勞保局說明,經審核確有重複加保情形者,即依來函辦理,將僅向被保險人所選擇參加就業保險的單位收取就業保險費用。2.勞保2份工作都要保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含兼職人員),其受僱單位如果都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則均應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及投保薪資調整,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所以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覈實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及調整投保薪資,以免影響被保險人請領各項勞保給付及就業保險給付的權益。2.就業保險的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的月投保薪資1%計收。保險費負擔比例與受僱勞工的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相同,即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 1.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2.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3.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 1.建教生與建教合作單位間無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受僱勞工才能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建教生與建教合作單位之間沒有僱傭關係,所以建教生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不能由建教合作單位申報參加就業保險。2.建教合作單位仍應為建教合作生參加勞保建教生於建教合作單位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因此建教合作單位應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保,未依規定辦理者,將有相關罰則的適用。
  •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9月10日以勞保1字第0990081813號令發布施行)3.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3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3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4.依前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5.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1.依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2.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3.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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