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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保障失業之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或失業參加職訓期間之生活,該等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即不得核給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 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1.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2.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辦理失業再認定。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即可請領最長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失業勞工於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即得申請加發。每扶養1人即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最多計至20%。例如: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扶養2名眷屬,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現可加給20%,加發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發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 1.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應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內填寫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就業服務站會於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或於推介職業訓練時將符合職訓資格之受訓學員及眷屬資料,併同申請人資料一併傳送至勞保局。2.相關證明文件係指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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