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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申辦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成功後,系統即直接受理產生受理編號,並於翌日產生相關申請書件送就業保險給付科審查,相較於一般填寫紙本申請書,須經過郵件投遞、郵務寄送、勞保局收件、申請書受理鍵錄後再送審核科辦理等流程,約可縮短3~5個工作日。(如須補正、查證等作業之案件,所需工作日另計。)
  • 勞保局網站採SSL加密傳輸機制,被保險人敏感性資料欄位亦予以加密儲存。
  • 請於上班時間8:30-17:30電洽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02)2396-1266轉分機1390或1393查詢。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為補助其生活所需而發給之給付。
  •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2.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3.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4.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 1.實際參訓起迄期間在1個月以上,始得核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逾1個月以上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依下列方式核算:(1) 已受訓10日以上且訓練時間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2) 已受訓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 1.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前已離職退保者為5年;至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後離職退保者為2年。2.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自「受訓之日起算2年內」。
  • 不是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最高期間並沒有改變,仍是最長發給6個月。
  • 不可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不可以。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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