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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按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2)子女滿3歲前。(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1個月為1期,按月在每期的期初開始審查,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您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舉例來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06年6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如經勞工局審核符合請領規定,第1期(106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的津貼會在106年6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2期(106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的津貼會在106年7月1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定發給,第3期津貼以此類推...。
  • 申請人必須確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投保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後,才可提出申請津貼;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符合請領規定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父母均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條件者,可分別申請6個月津貼,但期間不得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分別請領合計最長可請領12個月。
  •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有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之情形,每次以請領1人為限,應先後個別提出申請,期間不得重疊。得於育嬰留職停薪開始時,先申請其中1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領完6個月後再行提出申請另1名子女之津貼請領手續。
  • 可以。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如父母同為就保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應該主動通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退保當日之當期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為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勞工局追回之情形發生,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已離職者,應主動告知勞工局。
  • 不可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因此,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有工作收入,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經其同意後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屬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發放至復職前1日之當期止。至於被保險人日後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條件且有育嬰之事實,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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