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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勞工保險例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為投保單位辦理自願加保,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被保險人死亡,其保險效力至死亡當日停止。
  • 按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員工如已離職,投保單位必須申報員工退保,勞保局不會因勞工重複投保自動將其自前一投保單位退保。
  • 投保單位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
  • 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1)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2)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疏誤者。(3)漏填投保薪資者。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發生效力。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 1.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2.被保險人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辦理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由服務單位填具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其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又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期限屆滿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 被保險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得由其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申報加保時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加保。
  • 請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外國籍員工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送勞保局憑辦。
  •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 再從事工作得由雇主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依照規定,被保險人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惟如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因此,您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得由雇主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您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2.於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期間,得由職業訓練機構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為保障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參訓學員之受訓安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3.職業工會得為已領取老年給付會員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工會會員已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再從事工作,且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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